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工作,規范試驗區運行管理,切實發揮試驗區探索示范、服務大局的作用,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試驗區,是指經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審議并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由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復的試驗區。本辦法中的試驗任務,是指經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審議,由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復的試驗任務。
第三條 各試驗區要根據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圍繞所承擔的試驗任務,在農村改革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開展探索試驗和制度創新,為全國深化農村改革探索路子,為促進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注入活力,為制定完善有關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第四條 開展農村改革試驗,要堅持超前探索、創新制度,重點突破、配套推進,統一指導、地方為主,先行先試、封閉運行的原則,突出示范性、代表性,強化針對性、可操作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建立由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牽頭,中央組織部、中央政研室、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研室、中國銀保監會、全國供銷總社、國家林草局、國家鄉村振興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直接領導下,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農業農村部,具體工作由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承擔。
第六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提出農村改革重大試驗主題和重要試驗內容;
2.審議試驗區設立和試驗任務安排有關事宜;
3.負責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中有關部門協調事宜;
4.提請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有關重大問題;
5.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牽頭負責主要涉及本部門職責的試驗任務,確定試驗內容、審核試驗方案、提出選點建議、指導業務工作、總結成效經驗、推動成果轉化等;
2.根據批復的試驗方案,對相關試驗區給予改革放權,必要時按有關程序爭取法律授權;
3.優先在試驗區安排中央部署的農村改革試點試驗任務和其他農村改革試點試驗重要事項;
4.在符合規劃、符合程序的前提下,對試驗區有關項目建設優先給予支持;
5.將本部門牽頭負責試驗任務的工作部署、進展情況等事項,通報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
第八條 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1.承擔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做好與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的溝通協調、情況匯總和通報工作;
3.研究擬定試驗區的設立和運行管理有關制度、試驗任務管理有關辦法;
4.具體承擔試驗區和試驗任務申報受理工作;
5.組織試驗區工作指導、試驗任務中期評估和總結驗收工作等;
6.組織開展試驗區干部培訓和研討交流工作;
7.協助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業務指導、成效總結、經驗提煉等;
8.及時向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和專項小組報告農村改革試驗工作的重大事項;
9.負責與地方和試驗區的日常聯系工作;
10.完成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省級(含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對本地區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的組織協調。主要職責是: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支持試驗區工作;
2.組織開展試驗區和試驗任務申報工作;
3.組織開展試驗區運行管理和試驗任務監測工作;
4.組織開展試驗經驗總結、成果報送、成果轉化工作;
5.及時向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報送本地農村改革試驗重要信息;
6.完成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各試驗區要建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機制,明確責任部門,承擔并落實好試驗任務。主要職責是:
1.擬定試驗工作方案;
2.按批準的試驗方案組織實施試驗任務;
3.健全工作推進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和風險管控;
4.做好經驗總結工作;
5.配合完成試驗任務評估、驗收等工作;
6.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報送工作計劃、進展情況、改革試驗成果、重要改革工作信息和工作總結;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報審批
第十一條 申報試驗區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有較強的改革創新意識和工作積極性;
2.有明確的試驗目的和一定的改革試驗工作基礎;
3.有開展相關農村改革試點試驗任務的實際需要;
4.承諾改革試驗期間工作要有連續性、隊伍要有穩定性、措施要有持續性。
第十二條 申報試驗區需同時申請承擔試驗任務,履行以下程序:
1.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國有農(林)場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文件和改革試驗方案。
2.省級主管部門征求試驗任務涉及的省級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送農業農村部。報送材料包括地方申請文件、改革試驗方案和省級審核意見。
3.農業農村部商成員單位提出初步意見,經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審議并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由農業農村部會同相關成員單位批復試驗區和試驗任務。
第十三條 已有試驗區申請拓展試驗任務,由農業農村部會同相關成員單位批復試驗方案。
第十四條 列入擬提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的農村改革試點試驗事項,按照審議通過的方案和程序安排試點。
第四章 評估與驗收
第十五條 對承擔試驗任務一年以上的試驗區進行至少一次中期評估。中期評估方式為試驗區自評和第三方評估相結合。
第十六條 中期評估具體程序為:
1.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制定實施方案,并印發通知。
2.試驗區開展自評并向省級主管部門提交自評報告。
3.省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試驗區自評報告后,報送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
4.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完成中期評估任務。
第十七條 對到期試驗任務進行驗收。驗收方式為書面驗收和現場驗收相結合。
第十八條 驗收具體程序為:
1. 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制定實施方案,并印發通知。
2. 試驗區向省級主管部門提交各項到期試驗任務驗收材料。
3. 省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驗收材料后,報送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
4. 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組織開展第三方驗收評估。
5. 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組織開展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第十九條 對已終止的試驗任務不再進行驗收。
第二十條 第三方評估專家組由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確定,并根據試驗任務類型和評估、驗收工作質量實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一條 無法按時完成的試驗任務可申請延期。試驗區應在距試驗任務到期日前半年以上向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提交試驗任務延期申請,試驗任務只可延期1次,延期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改革試驗成果宣傳推廣須按以下要求進行:
1.對于做法成熟、各方認可、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試驗成果,應大力宣傳推廣。
2.對于在地方取得顯著成效、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試點經驗,可以組織宣傳報道。
3.對于尚不具備推廣條件或各方認識尚不一致、容易引起誤讀曲解的改革做法,不組織公開宣傳。
第二十三條 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適時對工作積極性高、改革成效顯著、示范帶動作用強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給予表揚;對工作不積極的試驗區予以通報,問題嚴重的取消試驗區資格。
第五章 試驗任務終止
第二十四條 試驗任務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須予終止:
1.因形勢變化不再具有試驗價值的;
2.產生重大不可控風險的;
3.工作不努力、措施不到位的;
4.試驗區提出終止的。
第二十五條 符合第二十四條1、2情形的,由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會同相關成員單位認定終止。
第二十六條 試驗區提出終止試驗任務的,履行以下程序:
1.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國有農(林)場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終止申請。
2.省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終止申請,并報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
3.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商相關成員單位審核同意后予以通報終止。
第六章 試驗區退出
第二十七條 試驗區運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不再保留“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資格:
1.所承擔試驗任務到期驗收或終止后,不再承擔新的試驗任務的;
2.試驗任務均未通過驗收的;
3.主動提出退出的。
第二十八條 符合第二十七條1、2情形的,由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通報不再保留資格。
第二十九條 試驗區主動提出退出的,履行以下程序:
1.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國有農(林)場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退出申請。
2.省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退出申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送農業農村部。
3.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審議通過后,通報不再保留資格。
第三十條 所承擔試驗任務到期驗收通過且未承擔新的試驗任務、但原有試驗任務確有必要進一步深化探索的試驗區,可申請保留“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資格。保留資格原則上每次不超過1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運行管理辦法》(農政發〔2016〕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