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標準的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將我國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一)國家標準:
國家標準是指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對全國經濟、技術發展有重大意義,且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標準。國家標準是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協調項目分工,組織制定(含修訂),統一審批、編號、發布。法律對國家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和評估機制,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對國家標準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經過復審,對不適用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技術進步的標準及時修訂或者廢止。 我們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國標(GB)和推薦性國標(GB/T)。國家標準的編號由國家標準的代號、國家標準發布的順序號和國家標準發布的年號(發布年份)構成。強制性國標是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國家標準;推薦性國標是指生產、檢驗、使用等方面,通過經濟手段或市場調節而自愿采用的國家標準。但推薦性國標一經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納入經濟合同中,就成為各方必須共同遵守的技術依據,具有法律上的約束性。
(二)行業標準:
行業標準是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并公開發布的標準。我國《標準化法》規定,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 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是推薦性國家標準的補充,行業標準的制定范圍應當同時滿足兩個要求。一是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即已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不得制定行業標準;二是在本行業范圍內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即不能超越本行業范圍、不能超越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制定行業標準。
需要說明的是,不是所有的國務院部門都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是否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的具體領域、行業標準的代號均需經過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目前我國的行業標準代號,分別由不同的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例如AQ (安全生產)、DL(電力)、公共安全(GA)、機械(JB)、林業(LY)、輕工(QB)、檢驗檢疫(SN)、有色金屬(YS)、通信(YD)等。
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即行廢止
(三)地方標準
地方標準是由地方 (省、自治區、直轄市) 標準化主管機構或專業主管部門批準,發布,在某一地區范圍內統一的標準。
我國地域遼闊,各省、市、自治區和一些跨省市的地理區域,其自然條件、技術水平和經濟發展程度差別很大,對某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產品、土特產品和建筑材料,或只在本地區使用的產品,或只在本地區具有的環境要素等,有必要制訂地方性的標準。制訂地方標準一般有利于發揮地區優勢,有利于提高地方產品的質量和競爭能力,同時也使標準更符合地方實際,有利于標準的貫徹執行。但地方標準的范圍要從嚴控制,凡有國家標準、專業(部) 標準的不能訂地方標準,軍工產品、機車、船舶等也不宜訂地方標準。
(四)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是在企業范圍內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標準,是企業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據。國家鼓勵企業自行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由企業制定,由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領導批準、發布。企業標準一般以“Q"標準的開頭。
我國的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需要實施企業標準化管理和制定企業標準的企業,應按照系列法律法規的要求管理和應用。按照適用范圍將標準劃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4個層次。各層次之間有一定的依從關系和內在聯系,形成一個覆蓋全國又層次分明的我國標準體系。企業標準雖然是我國標準體系中最低層次的標準,但這不是從標準的技術水平的高低來劃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