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為了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1號,以下簡稱《辦法》)?,F就《辦法》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修訂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以下簡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繼修訂,對食品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做出新規定。尤其是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提出建立實施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迫切需要從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環節明確相應銜接要求。同時,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涌現新模式,現有監管辦法和工作舉措與行業發展要求和監管需求不相適應的問題日益明顯,有必要及時修訂《辦法》。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一)《辦法》所稱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指通過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場所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不包括食用農產品收購行為。
(二)《辦法》所稱的食用農產品,指來源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供人食用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不包括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釋義》(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包括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未經加工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初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初加工產品,區別于經過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認其原有形態的“食品”或“產品”。魚干、菜干、果干等“干貨”若僅經過簡單晾曬,未經過其他加工工藝,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上市銷售。
三、《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一)銜接落實法律法規要求。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將承諾達標合格證列為采購食用農產品的有效憑證之一,并鼓勵優先采購帶證的食用農產品;落實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委托貯存和運輸、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報告等規定。
(二)強化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食品安全責任。規定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履行入場銷售者登記建檔、簽訂協議、入場查驗、場內檢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投訴舉報處置等管理義務,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履行進貨查驗、定期檢查、標示信息等主體責任;對鮮切果蔬等即食食用農產品明確提出做好食品安全防護等相關要求;對群眾反映“生鮮燈”誤導消費者問題,增加對銷售場所照明等設施的設置和使用要求。
(三)完善法律責任。結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以個體散戶為主的突出特點,按照“警示為主,拒不改正再處罰”的基本原則設置法律責任,將部分條款的罰款起點適度下調。
四、《辦法》所稱的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是什么?
(一)進貨憑證是指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時,向供貨者索取并保存,能夠體現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的相關憑證,如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等。
(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主要表現為3種形式:一是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出具的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二是供貨者出具的自檢合格證明;三是有關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其中,供貨者出具的自檢合格證明既包括供貨者自行檢驗后開具的合格證明,也包括供貨者委托檢驗機構開展檢驗后開具的合格證明。
五、《辦法》如何體現與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的銜接?
(一)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規定的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作為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并鼓勵從事連鎖經營和批發業務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優先采購帶證的食用農產品。
(二)規定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入場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由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結果合格的,方可允許進入市場銷售。
(三)市場監管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建立承諾達標合格證問題通報協查機制。市場監管部門發現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未按照規定出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承諾達標合格證存在虛假信息、帶證食用農產品不合格等情形,應當及時通報所在地同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農業農村部門提供的不合格帶證食用農產品流向信息,及時追查不合格產品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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