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口食品安全標準的標簽標識、通關事項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第248號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49號令)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今天就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進口食品安全監管要求吧!
標簽標識
一般貿易渠道進口食品的包裝和標簽、標識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進口食品內外包裝有特殊標識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對于進口鮮凍肉類產品
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文字標識,標明以下內容:產地國家(地區)、品名、生產企業注冊編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限、儲存溫度等內容,必須標注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加施出口國家(地區)官方檢驗檢疫標識。
對于進口水產品
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文字標識,標明以下內容: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限和保存條件、生產方式(海水捕撈、淡水捕撈、養殖)、生產地區(海洋捕撈海域、淡水捕撈國家或者地區、養殖產品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涉及的所有生產加工企業(含捕撈船、加工船、運輸船、獨立冷庫)名稱、注冊編號及地址(具體到州/省/市)、必須標注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
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
合格評定
海關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合格評定。
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國家(地區)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評估和審查、境外生產企業注冊、進出口商備案和合格保證、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隨附合格證明檢查、單證審核、現場查驗、監督抽檢、進口和銷售記錄檢查以及各項的組合。
——進口食品合格評定活動
進口食品經海關合格評定合格的,準予進口。
進口食品經海關合格評定不合格的,由海關出具不合格證明;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海關書面通知食品進口商,責令其銷毀或者退運;其他項目不合格的,經技術處理符合合格評定要求的,方準進口。相關進口食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仍不合格的,由海關責令食品進口商銷毀或者退運。
食品召回
食品進口商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和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立即停止進口、銷售和使用,實施召回,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并將食品召回、通知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海關報告。
通關事項
食品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進口食品時應當依法向海關如實申報。
海關依法對應當實施入境檢疫的進口食品實施檢疫。
海關依法對需要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進口食品實施檢疫審批管理。食品進口商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前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
進口食品運達口岸后,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需要移動的,必須經海關允許,并按照海關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
大宗散裝進口食品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在卸貨口岸進行檢驗。